笨笨善良 发表于 2010-7-27 10:16:25

有的观点在法理上叫作学理(无权)解释。愿看的看看。。

本帖最后由 笨笨善良 于 2010-7-27 10:20 编辑

1、关于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的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除非母亲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其中关键一点,就是子女随谁抚养对子女成长更有利)。
   2、关于夫妻债务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这里所指的“财产”,包括了债权当然也包括债务。个人的债权归个人所有,个人的债务当然的应由个人的财产偿还,除非另一方自愿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3、《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仅供有关人士参考。。。。。

315dog 发表于 2010-7-27 16:54:02

看过。。。。。。。。。。。。。。。

侠骨丹心 发表于 2010-7-28 19:28:39

看帖是一种美德,回帖是对楼主最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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