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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 胜利花苑 那么好的一个小区 都快成动物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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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LAN
胜利花苑 那么好的一个小区 都快成动物园了

养狗的太多了
有的一家还不止一条狗


养猫的 养在地下室
一天下班晚了 到地下室去停自行车子 没把人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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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可以给它喂点吃的,它就不吓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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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U
发表于 2015-7-8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有钱的闲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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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U
发表于 2015-7-8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锦湖小区庚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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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顶!!!!!养狗应笼嘴,捡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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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是的,晚上遛弯看到很多狗狗,其中不乏有很多大型犬,到处是狗的粪便,前天在公园里看到有人领着大狗在水池子给狗洗澡{:1_510:},爱狗的同时请也爱护一下我们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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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9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兰若幽 发表于 2015-7-9 08:48
是的,晚上遛弯看到很多狗狗,其中不乏有很多大型犬,到处是狗的粪便,前天在公园里看到有人领着大狗在水池 ...

是呀 小区现在很多狗屎 哎 有钱人挺多的  像我这种 买狗粮都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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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0:1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穷人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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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公园湖北岸那个红色长廊边还有人拉的便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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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感谢licd提供)
  第153号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
  《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 长 张建华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建成区内犬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由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卫生、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业主和其他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
。。。。。。。。
 。。。。。。。
  第十条 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在禁止养犬区外的固定住所。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和犬的种类、特征等。
  免疫证明或者免疫标志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向畜牧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免疫标志。
  第十三条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敬老院)、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场所、商场、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三)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五)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行人和车辆;
  (六)及时清除犬粪。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有权决定限制携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进入。
  第十六条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区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区域的,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七条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在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送交畜牧部门检疫,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十八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检疫。
  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公安、畜牧部门应当依法捕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买卖与养犬或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公安部门110举报。公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养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规范养犬管理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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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花苑养狗的太多,这才住上三分之一,要是都住上还不知咋样呢。人多,车多,狗多,垃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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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20:17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嘿嘿,狗屎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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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前几天电梯里有一泡狗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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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狗猫就算了,关键是养他们的人也变的跟狗猫一个素质,弄的到处都是狗粪便,弄个狗比亲儿子还亲,真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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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0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叶倾城 发表于 2015-7-10 09:03
狗猫就算了,关键是养他们的人也变的跟狗猫一个素质,弄的到处都是狗粪便,弄个狗比亲儿子还亲,真服了。

呵呵  是啊啊 有钱养狗的都是富人  现在这效益 我自己都不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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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0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叶倾城 发表于 2015-7-10 09:03
狗猫就算了,关键是养他们的人也变的跟狗猫一个素质,弄的到处都是狗粪便,弄个狗比亲儿子还亲,真服了。

是呀  养狗的 可以养 但是注意公共卫生也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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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0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nakata 发表于 2015-7-9 21:34
前几天电梯里有一泡狗尿。。。。。。

这种的最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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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0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银色 发表于 2015-7-9 11:30
公园湖北岸那个红色长廊边还有人拉的便便呢

啊?是不是大型犬的啊  啊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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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动物不是事儿,关键是养了那么多操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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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6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hxhdog 发表于 2015-7-15 21:39
动物不是事儿,关键是养了那么多操蛋人。

小动物也挺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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