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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法院依法对三名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从快从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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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山东省
利津县法院积极开展“两打一整治”专项行动宣传月活动,近日,依法对三名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从快从严宣判。
  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被害人王某因纠纷组织人员将利津某化工有限公司南大门堵住,致使该公司车辆无法正常出入。次日,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在公司办公楼106房间协商处理双方纠纷一事,协商过程中,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撕扯,李某的随行人员被告人牛某、巴某、董某遂对王某实施了殴打。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巴某、董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巴某、董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具有坦白和积极赔偿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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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4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这还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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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5 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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