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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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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0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省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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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6日上午,市政府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张平安主持,市政府法制办张致真同志参加发布。发布会共分两个环节,一是市政府法制办对《办法》进行解读,二是回答记者提问。
    《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1月13日公布,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我省首部规范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更好满足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现实意义重大。
    在《办法》解读环节,市政府法制办首先介绍了《办法》立法的必要性以及起草和审查过程,并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在回答记者提问环节,就东营日报记者提出的《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护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大众网东营记者站记者提出的《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修和更换是如何规定的、鲁中晨报记者提出的《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使用人作了哪些要求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其中,在回答《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护责任是如何规定的时说,为了明确职责,《办法》规定: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接收设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其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捐赠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在回答《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修和更换是如何规定的时说,为了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市民正常使用,《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接收方应当对接收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承担相应安全责任。二是保修期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因其自身质量问题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接收方应当及时联系进行维修或者更换。超出保修期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三是拆除处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内、无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征得设施所在地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在原址或者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设施,并按程序报送备案。四是 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予以报废,由接收方负责拆除,报所在地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由体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配建。在回答《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使用人作了哪些要求时说,为了保障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使用人安全,《办法》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有权对侵占、损坏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得擅自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挪作他用。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进行解读,一方面将普法贯穿立法全过程,让普法效果更佳,努力使政府立法深入人心,为《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与开放性,深刻体现了政府对于民生立法开放性的追求与民生权益保障的关注,极大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了立法科学性与民主性,为实现良法善治奠定坚实基础。
    大众日报东营分社、省电台记者站、东营日报、市广播电台、市广播电视台、东营周刊、胜利日报社、胜利电视台、黄三角早报、鲁中晨报、大众网东营记者站、中国山东网、东营政府网等新闻单位的13位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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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0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省 移动
    为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满足市民体育健身需求,推动体育立法,11月13日,《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出台。《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我省首部规范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更好满足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现实意义重大。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维护、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规定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学校体育场地和经营性健身场所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是指免费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室外健身器材及场地。
    (二)明确管理职责。为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办法》第五条规定,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三)加强规划建设。为科学布局室外公共健身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办法》规定,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布局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布局规划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修补、老旧居民住宅区整治改造,利用腾出的空闲用地统筹规划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四)明确使用维护要求。为了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修维护,保证市民正常使用健身设施,《办法》规定,接收方应当对接收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维修或者拆除。保修期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因其自身质量问题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接收方应当及时联系进行维修或者更换。超出保修期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得擅自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挪作他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五)加强监督检查。为了保证本《办法》的实施,《办法》规定如下措施:一是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安全状况、设施完好程度、正确使用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设施的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二是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拆除等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动态数据库。三是市体育主管部门定期对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配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拨付维护和管理资金的重要依据。四是接收方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不善的,导致场地、器材损坏严重的,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停止配建和更新其所辖区域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六)设定法律责任。为了使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主体更好地履行职责,《办法》对接收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工作中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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