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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员工微信群吐槽领导”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018821118263378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办公电脑虽应用于工作用途,但微信作为常用的即时通信软件,微信软件中的聊天记录不必然全部为工作内容,还可能包含使用者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聊天记录,即私密信息。小刘在小林取证时已通过手机退出微信,明确表达了其不愿他人知晓微信聊天记录的意愿。小林取证过程中,在明知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存在隐私信息的情况下,未经允许翻看小刘个人微信账户中聊天记录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本案中,虽获悉涉案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明侵权言论存在的前提性条件,除此之外,几乎缺乏其他更为缓和的取证手段,但从小林取证过程看,其并非明确出于取证之目的、情势所迫而实施的上述行为,亦非偶然获悉涉案微信聊天内容,而是在明知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下,通过翻看他人微信记录从而获悉的涉案内容,侵权在先而取证在后。从目前利益衡量的情况看,原告欲通过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追究他人在私人群聊时可能侵害其名誉权的责任,该方式超过其维权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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