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冰 发表于 2023-12-18 11:17

违反广告法被处罚的部分案例

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北京京中皓邦口腔门诊部被查处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京中皓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该公司在美 团APP上发布三张医疗广告图片,图片标注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为(京)医广第07-26-1453号,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查询,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为北京皓邦口腔门诊部非北京京中皓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经询问调查,在美 团APP上发布的医疗广告图片为北京晟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广告设计费为500元,同时提供了收款证明。调查过程中,共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该公司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北京京中皓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500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京中皓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熊志义。经营范围包括医疗服务。诊所服务;日用百货销售。

阿拉冰 发表于 2023-12-18 11:24

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审查 北京中民御康中医诊所被处罚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中民御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在其美 团平台店铺“中民御康中医诊所”发布未经广告机关审查的医疗广告,广告费927元。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927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询发现,这是该公司一年来第三次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信息,2022年7月7日,北京中民御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因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的行为属于使用劣药(案件货值金额259.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被罚款100000元以及没收非法财物;当天,还因给患者使用的药品“温阳化湿丹”“利胆清”“消食通(丹)”“控涎丹”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或进行备案,其行为属于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被罚款1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据天眼查,北京中民御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注册资本8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陈为力。经营范围包括中医科医疗服务;内科医疗服务;销售食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中介除外);会议服务;企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化妆品。

阿拉冰 发表于 2023-12-18 11:27

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6日,全国互联网检测平台监测到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含有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的广告。经过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和2021年9月,先后与某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和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通过两个微信公众号发布软文广告,利用受益者种牙、矫牙前后照片对比,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调查与处理】

      本案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办案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证明材料,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详细调查询问,充分了解案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通过和受益者签订模特肖像使用协议,在广告中以患者名义和真实案例针对不特定的广告受众进行宣传,借此让消费者相信其医疗技术高超、先进,隐含其治疗效果有保证。当事人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崇证明,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应当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致《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广告规定了相应罚则。

      同时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6日因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违法广告被行政处罚,此次属于两年内再次发布违法广告,属于从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以及《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2022年本)》第四编广告监督管理广告法细化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构成其中二项的,或者两年再次发布的。处广告费用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2.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75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本案系一起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且在实践中较为高发。现就本案中“广告代言人”和法律适用进行分析阐述。

      本案关注点之一是“广告代言人”的界定。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主体上看,既包括代言机构,也包括代言个人;既包括名人代言,也包括普通消费者代言。从形式上看,既有以自己的名义代言,也有仅仅使用其形象代言。不管是大家熟悉的名人、明星、专家,还是一个普通消费者,本质上只要现身说法对相应产品进行了介绍、推荐,均被视为广告代言人。这里需要辨别的是,广告代言人与广告模特的区别。广告模特不对产品或服务作介绍、推荐,只承担拍摄劳务,拍摄之外不负有维护广告品牌义务。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名人、明星、专家由于其高知名度自带光环,消费者对其寄以更深的信任,因此,名人、明星、专家比普通广告模特负有更多的正确引导消费的社会责任义务,在广告中即使没有用语言文字来直接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也可认为其凭借形象进行了代言。本案当事人与其消费者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将消费者图片和治疗效果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为其机构作推荐、证明,属于广告代言人。

      本案关注点之二是法律适用的理解。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除了要遵守《广告法》关于广告发布的一般准则之外,还要遵守特别规定,即《广告法》第十六条禁止性规定,本条是关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标准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涉及疾病治疗,患者个体特质差异性不同,对患者A有效不能类推对患者B同样有效,因此此类广告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代言。

      当事人的行为既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又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此类违法行为转致《广告法》处理,本案最终适用《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属于两年内再次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形,因此给予当事人广告费用2.5倍的罚款,合情合理。

【典型意义】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关乎消费者生命健康重要权益,是我国重点监管领域之一,查处此类虚假违法广告,防止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现实社会意义。

      一是全社会都要强化法治意识。学习法律法规,消费者可以用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甄别发现虚假违法广告,可以避免上当受骗,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主体要想做大做强,必须在法制轨道上运行,要熟悉医疗等领域广告合规边界,切实增强法律意识,防范广告风险。

      二、要充分认识特殊领域内的专业性、差异性。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以个体治疗结果结果为导向,个体差异性明显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在该类广告中禁止代言行为,避免误导效果。

三、强化广告发布的全过程管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广告应当经过省级主管机关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内容真实合法,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广告有效期到期要及时清理,及时撤换。对于产品或服务已升级的,及时更新广告文案,确保广告与实际一致。如果广告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要采取进行补救,积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及时改正错误,争取减轻处罚和减少损失。

来源链接:http://amr.jiangxi.gov.cn/art/2023/5/16/art_79430_4462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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