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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无人目击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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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8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LAN
正文: 无人目击交通事故<法律论文|法学论文在一起事故中,骑自行车的中年男子韦旭亮受了重伤,虽经多次手术还是成了植物人,医疗费用十分昂贵。但令人头疼的是,这起事故一无人目击,二无监控画面,只有肇事司机 “骑车人逆向行驶穿越横道线”的说法。

    围绕赔偿问题,韦旭亮的妻子和肇事方多次商量,一方索要100万元,一方只肯赔20万元。经过艰苦的拉锯战,最终在50万元这个数字上达成了一致。

    但真要落笔签字,韦旭亮的妻子又感到 “笔重如千钧”,她想到了咨询一下律师……

遭遇车祸丈夫成“植物人”

    2007年11月7日中午11点,上海某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周勤驾驶小客车沿湖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车开到华山路丁字路口向左转弯。这时,46岁的韦旭亮恰好骑着自行车从此路过,周勤的小客车撞倒了韦旭亮和自行车,汽车前挡风玻璃破裂。

    交警随即赶到现场调查取证,周勤说事发当时突然碰上韦旭亮骑着自行车逆向行驶穿越横道线,他猛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

    韦旭亮受伤后昏迷不醒,无法描述当时的事发经过,而且事发现场没有目击证人。此时,还原事故过程的唯一希望就落在了路口附近的监控设备上。然而遗憾的是,交警部门调看监控后发现,事发经过并没有被拍摄到。

    仅凭司机周勤一人的陈述,交警部门无法确认事发时路口信号灯的灯色情况,也无法弄清韦旭亮的具体骑车走向,因此交警做出了 “该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

    韦旭亮当天被送到华山医院抢救,气管被切开,脑部进行了开颅手术,手术持续7个多小时,术后又在重症监护室住了27天。

    2008年1月4日,他转入市第八医院继续治疗,这一住就是5个多月,其间多次发生抽搐,持续呕吐2个多月并伴有高烧。因为一直被感染,到了3个多月之后医生才对韦旭亮实施封堵气管, 4个月之后才摘除胃管。

    经历这番磨难后,韦旭亮体重由原来的150斤下降到不足90斤,人瘦得皮包骨头,虽有听觉和视觉,但不会讲话、没有记忆,无法坐起更别说站立,进食、翻身、大小便全部不能自理,成了一个 “植物人”。

    2008年4月28日,医生发现韦旭亮的脑部开刀处突然鼓胀起来。CT显示他脑部积水严重,需要做手术分流。 5月5日他再次被送到华山医院, 5月8日其脑部做了第二次手术。

艰苦拉锯战50万元欲私了

    如此严重的伤情,带来的是一笔昂贵的医疗、护理费用。本来就经济不宽裕的韦旭亮一家,遭此横祸,家里的积蓄不多久就全部用完了。照顾重伤丈夫、年迈公婆和未成年儿子的责任,全都落在韦旭亮妻子黄爱芳一个人身上。 8个多月的时间,黄爱芳不停地奔走在公安机关、医院和家庭之间,连自己的工作也丢了。

    医院的催款单纷至沓来,黄爱芳和亲戚四处筹钱,负债累累。无奈之下,黄爱芳向肇事方提出一次性赔偿100万元的调解方案,但肇事方只同意赔偿15到20万元,还强硬地表示,警方已经确认韦旭亮是骑自行车逆向行驶过横道线,过错在于韦旭亮, “你们要那么多钱就到法院去告我们好了!”

    家里还有12岁的孩子正在读小学,因为父亲受伤,孩子的情绪受到很大刺激,学习成绩明显下降。韦旭亮父亲74岁,母亲71岁,只有他这个唯一的儿子,两位老人的身心同样受到沉重打击,老父亲严重失眠,老母亲血压升高也住进医院治疗,全家彻底乱了套,度日如年,不知今后的路该如何走下去。

    黄爱芳随后把赔偿额降到80万元,肇事方拒绝;降到70万元,再一次被拒绝……经过几轮拉锯战,肇事方最终同意50万元一次性了结此事,从此以后双方不再有任何牵扯。

    50万元,到底是签字还是不签呢?虽然在自己的让步下,对方总算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但真要签字“了结”,黄爱芳的心里却还是很不甘心,毕竟今后的治疗费用需要多少自己都拿不准,一旦私了,就意味着所有的担子都压到了自己身上, 50万元够用么?

    黄爱芳举棋不定,精神上也承担着巨大的压力,一夜之间头发白了许多。签字私了,意味着用完了钱,丈夫可能就得不到治疗;可是如果不签,对方一口咬定是韦旭亮骑自行车逆向行驶过人行道,现场确实有被撞坏的自行车,且韦旭亮已经无法开口为自己分辩。虽说可以去法院诉讼,可是自己一不懂法律,二没有证据,判决结果万一对自己不利怎么办?再说,从一审、二审到真正拿到钱,还不知要经过多少时间呢。

提出索赔总额近200万

    走投无路的黄爱芳四处打听,想找一个专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律师,经人介绍她找到了我。

    了解事件详细过程后,我还去事故现场作了察看,也到医院了解了韦旭亮的伤情。认真听了医生的介绍后我对黄爱芳说:这样的伤是绝对不能50万元 “了结”的,幸亏你在签字前来咨询我,一旦签字私了,本就面临诸多困难的案子将变得更加棘手。

    随后,我为黄爱芳设计了一整套法律解决方案: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伤残、误工、营养、护理费及司法鉴定,请求法院 “先行给付” 10万元用于韦旭亮治伤。考虑到本案判决后,韦旭亮可能还需要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医疗费用,我特地在诉讼请求中加了一条:保留继续治疗费用索赔的诉权。

    根据伤残鉴定结果,我们提出的赔偿方案总额达200多万元,其中护理费 72万元 (1500/月×12月×20年×2人);伤残赔偿金 66万元(23623元/年×20年×1.4) (一级伤残、二级精神伤残,合并系数为1.4);误工费1.5万元 (1600元/月×9.5个月);营养费46.7万元 (40元/天×365天×32年 (上海男子平均寿命77岁,韦旭亮现年45岁,需赔偿32年);鉴定费: 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交通费6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此外还有医疗费、律师费和其它杂费。

    这么高的赔偿金额一下子把肇事方给 “炸”晕了,连黄爱芳都有些担心,她私下问我:会不会太高了?

    我告诉她,我们绝不是讨价还价式的漫天要价,每一笔赔偿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庭审交锋激烈我据理力争

    面对如此巨额的赔偿诉求,对方当然不可能轻易 “就范”。法院三次开庭,肇事方果然强硬地否定了我方的诉求,并反复强调韦旭亮骑自行车逆向行驶过横道线的过错责任已被警方确认,故而只同意赔偿10%。

    对此我指出,交警卷宗材料证明,案发事故现场没有证人,无监控记录,所谓 “韦旭亮骑自行车过横道线”只是肇事车司机的一家之言,明显属于证据不足。也许韦旭亮不是骑自行车,而是推着自行车过横道线呢?反正,谁也没看见,大家都没有证据。

    开庭现场的辩论进行得十分激烈,我提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经过对现场的勘察和调查取证,终因 “事故现场无目击证人,路口监控设备未拍到事发经过,仅凭当事人甲方的陈述无法确认事发时路口信号灯的灯色情况及乙方的行驶路线”之事实,对本起交通事故做出 “该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这一认定,再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我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周勤系公司职工,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职务,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请求法院判决以定期金方式给付赔偿款。被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非机动车要横过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原告违反了这些规定,所以,原告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此我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在提出上述主张时,并没有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据。被告在法庭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做出了一些推测,认为原告是骑车横过人行道的。但推测不能代替证据,更不能代替事实。

    我在法庭上还提出,被告必须举证证明并推翻交警的认定,才能作为证据被法院所接受。迄今为止,只有交警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过勘察,未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没有任何证据就想推翻警方的结论,肯定是无效的。原告遭此车祸后终生残废,妻子、儿子及父母正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巨额的经济压力。本案的全额赔偿,实际上也无法解决原告全家的经济压力,更不要说减轻精神痛苦了。

法院判决赔偿193万

    最终,法院依据本案的事实和韦旭亮的病情,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肇事方赔偿原告193万元,并保留了后续治疗的诉权。

    法院认为,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发生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取证,因事发现场无目击证人,且路口监控设备未拍到事发经过,仅凭驾驶员周勤的陈述无法确认事发时路口信号灯的灯色情况及原告的走向,从技术角度无法确认事故责任。

    从证据角度而言,作为非机动车一方的原告因本起事故致颅脑损伤,无法陈述事发经过。被告作为机动车一方,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予以否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驾驶员周勤的陈述及车辆检验报告反映,事发地华山路湖南路口系丁字路口,周勤从湖南路左转弯进入华山路时,车头撞击原告,车辆前挡风玻璃破裂,显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现被告仅凭周勤的陈述,认为事发时原告是骑自行车逆向行驶,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无法采信。

    由于被告未能证明本起交通事故是原告故意或过错造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周勤,应为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而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于2009年3月1日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包括医疗费58万元、残疾赔偿金47.2万元、护理费43.2万元、营养费29.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万元、律师费2万元在内共193万元,案件受理费1.7万余元亦由被告负担。

    法院一审判决之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拿到判决书的黄爱芳想到当初自己差一点在50万元私了协议上签字,不禁感到一阵后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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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我爱人是06年出的车祸,肇事车逃逸,爱人很严重。四年来,我也倾家荡产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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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法院判决赔偿19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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