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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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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省东营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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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满足市民开展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现公布《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截止时间:2018年6月30日
  联系电话:0546—8381596
  电子邮箱:dyzflf@163.com
  附件:1、《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东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满足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是指向公众免费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室外健身设施。
  第三条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保证质量、建管并重、服务群众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管理维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五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是本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接受市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公园广场管理部门等受赠单位,对受赠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有使用权,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受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有符合条件的设施安装场地;
  (三)能够保证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使用的公益性,并具备日
  常维护、管理能力。
  第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多种形式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布局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当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未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按照规定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修补、老旧居民住宅区整治改造,利用腾出的空闲用地统筹规划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老旧城区、社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依托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和空闲用地等闲置资源,逐步补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第十一条   受赠单位负责对需要配置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统计,填写配置申请表报送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配置情况、资金安排,制定配置计划,研究确定受赠单位,并与其签订捐赠协议。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配置以更新为主。
  第十三条  购置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由生产厂商提供已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证明材料。国家标准更新的,应当执行最新标准。
  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设施的安装、维护、维修等相关责任按政府采购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安装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受赠单位应当对受赠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定期向所在辖区体育主管部门报告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情况,接受体育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确保使用安全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受赠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对不能正常使用的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受赠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居民住宅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保养。超出保修期的,由供应商或者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经费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地管理有关规定列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居民住宅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受赠单位可提出更换、拆除申请,由体育主管部门作出更换、拆除决定,并统筹安排更换。
  建设单位按照第八条规定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由居民住宅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出更换、拆除决定,报居民住宅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处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内、无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拆除的,应当在原址或者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器材,并报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予以报废,由受赠单位或者居民住宅区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拆除,由体育主管部门统一配置。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挪作他用。确需更换场地的,应当征得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并先行确定新场地。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不得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营利性活动,
  有权对侵占、损坏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情况进行核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途径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目录。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核查情况汇总后报送市体育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体育主管部门做好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信息核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完好率、使用率、市民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室外公共健身设施配置和拨付管理维护配套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建设工程质量差、器材损坏率高、群众投诉多等问题的,由市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减少或者取消下年度体彩公益金分配金额。
  第二十七条  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较好,场地、器材完好率在95%以上的,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不善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场地、器材损坏严重的,停止捐赠新的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并定期管理、维护的;
  (二)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未设立警示标志的;
  (三)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超出安全使用寿命期不及时拆除的;
  (四)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五)擅自挪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
  (六)其他不符合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规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 草 说 明

  一、  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全民健身事业的快速发展,广大市民参与全民健身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健身设施的需求日益增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运转情况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健身的热情。目前,我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与维护中存在着布局不科学、责任不明确、管理不规范、设施无备案等问题,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为了加强对我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满足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解决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管理维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市体育主管部门是本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接受市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三)规划与建设。《办法》第二章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作了下列规定:一是明确了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布局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修补、老旧居民住宅区整治改造,利用腾出的空闲用地统筹规划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三是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配置情况、资金安排,制定配置计划,研究确定受赠单位,并与其签订捐赠协议。室外公共健身设施配置以更新为主;四是购置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由生产厂商提供已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证明材料。国家标准更新的,应当执行最新标准。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设施的安装、维护、维修等相关责任按政府采购合同执行。
  (四)使用与维护。《办法》第三章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使用与维护作了下列规定:一是明确受赠单位及居民住宅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维护职责;二是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修、更换、拆除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了设施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事项。
  (五)监督与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公布。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室公共外健身设施的完好率、使用率、市民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室外公共健身设施配置和管理维护配套经费的重要依据,并根据设施管理、维护情况予以奖惩。
  (六)法律责任。《办法》第五章对受赠单位、使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组织和个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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