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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山东省职工非因工死亡抚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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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LAN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东营地区为28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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