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slit.cn/./ 东营_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承担_胜利社区_东营论坛_家家琐事

胜利社区

搜索

[法律咨询]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承担

[复制链接]
分享到:
发表于 2009-2-27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LAN
依据2008年11月28日通过,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在我省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其赔偿责任可区分如下情况来承担: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在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用户在本平台发表的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仅表明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本平台亦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本平台发布的信息仅为传递、参考之用,不构成任何投资、使用等行为的建议。任何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转载文章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整改或删除相关内容。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9-2-27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免责声明:用户在本平台发表的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仅表明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本平台亦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本平台发布的信息仅为传递、参考之用,不构成任何投资、使用等行为的建议。任何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转载文章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整改或删除相关内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关闭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