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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从B君手中购买了一辆二成新的车,双方交付完毕后一同到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某日,A君驾驶买来的车辆行使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严重,并且,A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处理完毕,A君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车辆交易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再为该车承担保险责任。那么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正当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在本案中,原车主B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明确告知的条款,其中之一就是要求投保人转让或者赠与标的物时,须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对此后的车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可以说,保险公司与原车主B君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告知条款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在车辆发生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当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险责任。A君、B君的交易行为,违反了保险法和他们的保险合同中的通知义务条款,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在此,笔者也告诫各位朋友,假如您购买了车辆后,车辆原先就有保险且仍在保险期内的话,在欣喜兴奋之余,请别忘记就买卖事宜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以后一旦发生合同中约定的损失,就得我们自行承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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