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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0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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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省
为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满足市民体育健身需求,推动体育立法,11月13日,《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出台。《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我省首部规范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更好满足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现实意义重大。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维护、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规定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学校体育场地和经营性健身场所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是指免费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室外健身器材及场地。
(二)明确管理职责。为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办法》第五条规定,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三)加强规划建设。为科学布局室外公共健身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办法》规定,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布局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布局规划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修补、老旧居民住宅区整治改造,利用腾出的空闲用地统筹规划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四)明确使用维护要求。为了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修维护,保证市民正常使用健身设施,《办法》规定,接收方应当对接收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维修或者拆除。保修期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因其自身质量问题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接收方应当及时联系进行维修或者更换。超出保修期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得擅自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挪作他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五)加强监督检查。为了保证本《办法》的实施,《办法》规定如下措施:一是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安全状况、设施完好程度、正确使用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设施的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二是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拆除等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动态数据库。三是市体育主管部门定期对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配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拨付维护和管理资金的重要依据。四是接收方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不善的,导致场地、器材损坏严重的,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停止配建和更新其所辖区域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六)设定法律责任。为了使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主体更好地履行职责,《办法》对接收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工作中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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