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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钓] 普及下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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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山东省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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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小沟小湾里有人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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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法规上是有,执行力度上不够,等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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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毛用没有。此条等于没有:e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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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混吃混喝的一群混子,报了警等于没报!无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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