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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 周六晚上胜利花苑由狗打架引起了人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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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0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山东省
本帖最后由 635904119 于 2015-8-10 15:33 编辑

   8日(周六)晚上胜利花苑由狗打架引起了人吵架(好在没有动手)。事情是一对年轻夫妇牵着一只大黄狗溜圈,碰到了另一只大狗(白色的),而这只大狗扑向另一只大黄狗,大黄狗咬了这只大白狗,并且把耳朵咬出了血,大白狗主人看见生气了和大黄狗主人吵了起来,最后打了110来处理,110来了,也不知怎么处理的,过了一会,110就走了。提示:养大狗和养小狗的主人要注意:小区里的小孩也不少,养大狗的一定要有绳子栓着,要有主人看管,万一咬着人就不好了,都住在一个小区,低头不见抬头见,都要互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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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0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打死一个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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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0 12:23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咸的蛋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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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0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第十四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敬老院)、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场所、商场、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三)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五)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行人和车辆;
  (六)及时清除犬粪。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有权决定限制携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进入。
  第十六条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区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区域的,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七条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在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送交畜牧部门检疫,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十八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检疫。
  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公安、畜牧部门应当依法捕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买卖与养犬或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公安部门110举报。公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养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规范养犬管理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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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0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怀念当年的打狗队{:1_457:}{:1_457:}{:1_457:}{:1_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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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0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狗主人咸的蛋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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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那对年轻夫妇后来搬来一对小青年训斥白狗的女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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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应禁止在花苑养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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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2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也没见他带他 爹娘 饭后散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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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天地逍遥 发表于 2015-8-12 15:15
也没见他带他 爹娘 饭后散步。

{:1_4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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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北京市
是四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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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这胜利花苑住了些什么玩意儿啊?走了那么多小区,没见过这个熊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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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0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守望成长 发表于 2015-8-11 19:32
应禁止在花苑养大型犬

应禁止在花苑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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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0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昨天晚上在5区东头环路人行道上散步时踩了一脚狗屎,差点滑倒: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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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8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soso_e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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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晚饭后要是爹娘要求带着去散步可能不这么准时吧,有时还得训斥几句,哎,也不知道咋想的,多陪陪父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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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4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这么好的小区,狗屎比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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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艹,对待家里的老人也没见有这么孝顺的。都是吃饱了撑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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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人口密集居住地方真的该严格管理养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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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9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晚上公园遛狗的不少,但牵着的很少,都是让狗乱跑(甭管大狗小狗),虽然绝大多数都不是比较凶猛的犬种,但黑暗中从草丛窜出,还是吓人一跳,建议养犬人拉着绳子或者给大型犬带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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