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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ST新亿(600145)重整过程中相关问题的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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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9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山东省
关于对*ST新亿(600145)重整过程中相关问题的举报信
尊敬的证监会、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中纪委:
我是*ST新亿的一名普通投资者,我现在要对*ST新亿公司正在进行中的重整工作进行实名举报:
1、*ST新亿大股东的股权已被司法冻结,是否有权利当管理人搞重整。具体证据为:2015年9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送达了(2015)通中商初字第00016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根据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司法机关就本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全部35,500,000股股票(简称:*ST新亿,代码:600145)进行了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而2015年11月7日,本公司收到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塔中民破字第1-1号《决定书》,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ST新亿管理人已经承认重整期间汇总申报的债务含有非法和未经司法审计的债务。请问证监会这些未经司法确认的债务是不是可以作为*ST新亿公司重整的真实债务进行偿还,同时*ST新亿管理人就此作出重整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证据如下:1、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优道”)设立的四家合伙企业:上海富义投资管理中心、上海芮嘉投资中心、上海纯优投资中心和上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富义投资、芮嘉投资、纯优投资、乾灏投资”,合称“四合伙企业”)向新亿股份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合计102124.79万元,而此资金*ST新亿管理人称已被原公司董事长周剑云等自然人利用职务之便不法使用。2、自然人王涛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然裁定确认11134.1137万元。 3、 许长奎35333.649058万元、宗雷鸣11134.1137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此两笔均发生于2010年度,时任管理层对该两笔对外担保均未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4、*ST新亿管理人称债权人陈晓东曾于2010年借款1亿元给公司前期会计核算差错而未入账的账面无记载负债,而塔城法院此次判决的债权为20223万元。笔者粗劣合计,仅以上几项债权就已达17.9948亿元。
3、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11月25日对*ST新亿公司下达了《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上证公函【 2015】 1936号),问询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或机构组成的联合体成员之间是否属于一致行动关系,联合体成员实际出资人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而接着2015年11月29日,联合体向管理人发来《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成员单位退出的通知》,称联合体成员之一深圳昌茂自愿退出本次新亿股份重整事宜。最后在2015年11月29日*ST新亿管理人才发公告(*ST新亿公告编号:2015—124)称根据联合体成员出具的《无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安排的确认函》,联合体成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安排。根据联合体成员及其股东出具的《无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安排的确认函》,联合体成员实际出资人即为联合体成员股东;联合体成员实际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安排。而笔者确认为破产重整草案中的联合体共有13家之多,公司公告宣称不是一致行动人,他们却共同提交了《参选文件》,联合体成员多数是新成立公司,其中一个公司11月23日才完成注册,且很多公司被人发现与诈骗犯成清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管理人在11月24日晚就出台了重整草案,管理人对投资人遴选成了走过场,上交所问询后,深圳昌茂退出也的确涉嫌该联合体是大股东或其背后控制人的皮包公司组成。
4、在2015年11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问询:在此次权益调整方案中转增股份(11.13亿股)不向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由重整投资联合体受让,受让价款为人民币14.47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结合公司股票目前市场价格,说明前述转增股份每股作价的依据、计算过程和合理性。但*ST新亿管理人至今对此问题没有具体回答,只是说:《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各项目款项安排是根据联合体的《参选文件》制定的,联合体提交的《参选文件》并不包含各项目款项安排的依据和核算过程等详细信息。
5、投资者质疑破产重整程序违法。大部分投资者认为破产重整应该遵照重整程序,在管理人完成登记、认定债权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重整草案,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而ST新亿在债务未经司法认定的情况下,仓促出台重整草案,不合规范。在债券申报截止是2015年12月7日,而在2015年11月25日就公布了*ST新亿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笔者认为重整工作不能先有现有结果,后走过场,此次重整债权认定工作完全成了走形式。

6、高偿债率涉嫌利益输送。一般来说,破产重整的公司因为资不抵债,偿债率都在50%以下,30%的为多数,甚至无法偿债的。但重整草案中的大股东和关联方的重整联合体却不管三七二十一,把存在不存在的债务全部认可为ST新亿的债务,并全额偿还,谁会蠢到如此地步?并且在债权没有完全认定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就债权收购事宜与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属于暗箱操作,债权未认定就开始看交易,涉嫌利益输送。

7、低价大幅转增股本抢劫股民。破产重整草案中,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以现有3.7768亿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29.48股的比例转增股份11.1341亿股,全部由12家投资联合体受让,受让价款14.47亿元,转增后总股为14.911亿股,普通投资者的股份立刻被稀释了75%还多,相当于让渡了75%,以收盘价7.4元计算,投资联合体14.47亿元的资本,价值82.39亿元。投资者认为这不是重整,这是大股东和人脉通过"重整"来绞杀中小股东。他们不仅没有任何重整牺牲,反而是赚的盆满钵满。
8、管理人失职渎职涉嫌贪腐。投资者认为万源稀金与本次重整权益调整存在关联关系,不仅仅要回避表决,大股东参与制定重整草案也是不合适的,重整相关工作应该由管理人主导,但由塔城市委常委赵文明担任组长的管理人却对这些违法犯罪充耳不闻,甚至沆瀣一气、助纣为虐,把重整工作交由涉嫌违法犯罪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人黄伟来主导。其中塔城法院也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指出和纠正,涉嫌不作为。

为此笔者恳请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对以上问题进行立案彻查,并要求塔城中级法院暂停重整程序,等待调查结果。

举报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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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9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累死我了~~~~~~!就算是后面还炒了几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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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8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600145:*ST新亿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2-29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5—164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新调查通字【2015】2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提示

1、如果公司上述被立案调查事项被认定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9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30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将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做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决定。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调查结果未认定公司被立案调查的事项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暂停上市。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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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8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这次给证监会点个赞,当然现在是***大的天下!举报信没白写!:em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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