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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妮玛不是问询函,是控诉书呀!上交所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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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山东省
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6—039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整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6年 3月 31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
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
0298号),现将全文披露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3月 16 日,我部已就你公司重整事项发出问询函。
近日,本所再次接到投资者反映,对公司重整相关事项提出质疑,现请公司核实以下事项并补充披露。
一、关于重整债务的确认
      1、公司前期曾涉及优道投资非法集资案。2014年7月1日,公司公告称,优道案中,公司不是融资主体,也未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为优道投资的融资提供担保。公司原董事长周剑云与优道投资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及开通银行账户系其个人行为, 该账户亦未纳入公司核算。 但在2014年年报中,公司又称曾出具《担保函》,为优道投资的融资提供担保。本次重整中,公司将上述银行账户转移资金全额确认为公司对优道投资下设四家合伙企业的债务并计算利息,共确认10.21亿元的债务。公司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
      基于前述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
     (1)在相关银行账户未纳入核算、相关案件尚未结案的情况下,
公司作为可能的利益受损方,向涉嫌非法集资案的优道投资下属企业全额确认前述10.21亿元债务的合理性;
     (2)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资金的实际去向,以及行使对上述债务
所享有追索权的进展和具体安排;
     (3)本次获得债务清偿的优道投资下属四家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构成、实际控制人、参与本次重组的债权人代表的基本信息。
      2、2015年 12月 9 日,公司公告,大股东万源稀金收购并豁
免了 11 亿债务,上述债务分别来自上海乾灏、上海富义、陈晓东、
王涛、宗雷鸣等五方。其中,对上海乾灏、上海富义的债务涉及前述优道投资案;对王涛和宗雷鸣的债务源于公司签订的对外担保合同,其中宗雷鸣申报的 3.53 亿元担保债权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对陈晓东的债务,公司披露称,来自于 2010 年6月收到陈晓东委托支付的1亿元借款资金,该债务未在以往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
     基于前述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
    (1)上述 11 亿债务的形成时间、形成原因、具体的债务确
认依据、以及相关协议的签订各方名称以及公司签字人;
  (2)大股东收购上述债务承担的相应对价,相关对价是否已实际
支付,并提供事实依据;
    (3)公司对陈晓东 1 亿元债务的借款原因,后续款项使用情况
和资金流出方向;
    (4)公司对宗雷鸣的担保债务的实际债务人,宗雷鸣是否已向实际债务人提出追偿,公司后续代为追偿的进展和具体安排。
      3、公司重整计划显示,法院确认的公司债务金额为21.74亿元,与公司2014年年报和2015年三季报显示的14.71亿元和14.82亿元的负债差异巨大。公司在回复本所问询函的公告中称,差异主要源于重整确认了公司原账面无记载的8.13亿元债务,并披露了其构成和确认依据。 现请公司列表逐一补充披露原账面无记载的8.13亿元债务的形成时间、形成原因、双方协议签订人信息。
     4、2015年12月5日,公司公告,共有32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共计27.68亿元;12月11日,公司公告称,塔城中院裁定确认了上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等30位债权人的30笔无异议债权; 12月21日, 公司在回函中确认的债权人为31家,金额为22.18亿元;2016年1月5日,公司披露的重整计划称,扣除大股东豁免的4家债权人后,普通债权组剩余债权人为24家,总金额约为24.65亿元。公司披露债务金额和债权人数量等信息前后不一致。
    请公司补充披露, 不同时点债权人和债权金额差异的情况和前
后不一致的原因,并明确重整计划最终确认债务的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每笔债务的金额、债权人代表、形成时间、形成原因、相关协议签订人信息、债务确认依据、清偿情况等。
     5、2015年12月19日,公司公告的债务中存在大量违规对外担保债务和涉及刑事案件的债务,公司享有追索权,请公司逐一列示享有追索权的债务以及金额,并详细说明行使追索权的进展及后续具体安排。
二、关于公司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址
     6、前期,有媒体质疑公司注册地址实为一处建筑工地,不具备办公条件,该注册地并非公司的住所地,塔城中院依法不具备对公司重整案的管辖权。2016年 2月 22 日,本所发函要求公司核实上述情况。公司回函公告称,公司注册地确未建设完毕,公司已在工商注册地址旁边的塔城市辽塔新区办公楼二楼设立了办公场所。近日,有投资者反映,上述地址为政府办公楼,除了一家物流公司以外,没有任何公司在此处办公。
     请你公司真实准确地披露常驻办公地点,并请前期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明确说明,是否曾对公司注册地址以及常驻办公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其发表的法律意见是否属实。
三、关于管理人履职情况
     7、2015年11月7日,塔城中院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此后,公司曾先后采用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和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
近日,有投资者反映,管理人未尽到其职责。请公司管理人核实并补充披露:(1)管理人成员姓名和社会职务;(2)管理人对公司重整债务确认、资本公积金转增、重整投资人取得股份对价等事项的专项意见;(3)管理人在公司重整过程中是否已勤勉尽责,是否已按《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11和11.11.12条的规定, 履行对公司信息披露的保证或者监督义务, 并请提供履职相关的事实依据。
四、关于司法执行情况
      8、2016年 2月 5 日,本所发函要求公司就后续债务清偿问
题进行说明。公司回函称,截止 2015年 12月 31 日,对 1.49亿
元偿债资金进行了提存,但未说明对相关债务进行提存的原因。请公司逐笔披露:(1)上述 1.49 亿元所涉及的具体债务金额、债权人、未支付相关债务并对其予以提存的原因、截至目前的清偿情况及后续支付计划;(2)已支付的债务,请提供支付证明;(3)明确提存偿债资金的存放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9、公司前期信息披露并未明确上海黄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黄河所”)代付事宜,仅在 2月 17 日的回函公告称,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共有20家债权人(合计债权清偿金额为6.51亿元)向公司和黄河所分别出具了《告知函》、《收款委托函》 ,通知公司向黄河所支付并由黄河所代为接收债权清偿资金。公司当日便将上述6.51 亿元清偿资金支付给了黄河所。公司未及时披露黄河所的代付
事宜。请公司补充披露:
    (1)逐一列示黄河所与所有债权人签订相关委托协议的时
间和具体协议安排,双方协议签订人,黄河所代偿以及代收业
务的收益和风险,并补充提供相关事实依据。
    (2)公司支付黄河所资金的到账时间及相关证明。
    (3)黄河所向实际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明细情况。
     10、2016年 1月 14 日,公司回复公告称,投资人支付的14.47
亿元已全部到账。根据公司披露的重整计划,除8亿元用于偿债,其余 6.47 亿元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部分留在新亿股份。请公司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剩余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及存放方式,并提供存放情况的证明文件。
五、关于大股东股权冻结进展
     11、2015年9月22日,公司公告称,大股东万源稀金所持占公司总股本9.4%的股权被司法冻结。11月28日,公司披露进展公告,称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请补充披露相关诉讼事项进展,并说明公司本次重整受让的股份是否也可能被冻结, 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变化。
六、关于破产重整审计机构情况
     12、2015年 12月 23 日,塔城中院曾发布《选定(2015)塔
中民破字第 1 号案审计机构的公示》,遴选公司重整的司法审计机
构,公司并未对上述公示进行披露。请公司披露遴选结果,相关审计机构的基本信息以及审计结果。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尽快核实相关事项,并召开董事会审议确认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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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这怎么回答。。。。。。ST新亿大股东和律师和会计该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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