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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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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7 12:14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山东省
本帖最后由 符号 于 2023-9-7 12:24 编辑

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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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7 12:26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省
本帖最后由 符号 于 2023-9-7 12:28 编辑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309/t20230901_3241791.html
[主题分类]工资职称
[发文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
[发布日期]2023-09-04
[废止日期]
[成文日期]2023-08-28
[实施日期]2023-09-04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有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

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助力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支持和鼓励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来京创新创业。现将《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供国际专业人员来京便利服务

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

1.中国籍人员可纳入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范围。

2.部分境外职业资格可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市高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3.外籍人员可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纳入办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可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4.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可不受学历、学位、工作经历限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高精尖产业领域可放宽至70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条件的,可办理5年以内的有效证件。

5.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6.鼓励本市行业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评价激励等方面给予其支持和保障。

二、吸引急需紧缺专业人员来京工作

制定急需紧缺境外职业资格清单,持有清单内急需紧缺境外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还可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

1.可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市正高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2.中国籍人员在岗发挥作用突出,经本市用人单位推荐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3.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化专业人才,可按照《北京市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特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认定取得高级职称,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正高级可破格聘用在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可破格聘用在五、六级专业技术岗位。

4.外籍人员可办理人才签证确认函,享受出入境便利,本人及家属按高层次人才办理签证证件、永久居留。

5.符合条件的纳入北京市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在相关人才项目评选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6.符合条件的支持申报本市科技计划项目。

三、放开部分领域执业限制推进资格互认

允许持有《目录》内境外金融、会计、医师、教师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按照相关行业部门实施办法在北京市执业,提供专业服务。探索推进精算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境外职业资格与境内职业资格、职称互认。

四、建立证书查询验证服务渠道

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平台,对《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提供查询验证服务(具体查询验证流程见附件2);可凭查询验证结果减免相关证书公证认证材料,作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作居住证、人才引进、工作许可、外籍医师备案等业务的依据。

五、完善《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目录》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与《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机构及相关认证机构的沟通机制,跟踪《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发证情况、会员水平、从业能力等,并结合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境外职业资格及时予以退出。同时,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2.0版)》(京人社事业发〔202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

2.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流程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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