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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程]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政策简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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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8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山东省
  1.在朋友圈、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是否适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适用。网络交易活动并不局限于发生在典型的网络交易平台上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含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包括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均归《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该等行为进行监管。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可以监管哪些“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可以监管的“人”(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上述网络交易平台包括网络社交、网络直播平台。

  3.我近期想在网上开店,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年交易额超过10万元的或者从事经营活动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如果你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要合并计算。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

  4.听说有的电商平台会强迫入驻商家“二选一”,这样合法吗?

  平台这种行为是禁止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5.我以前是按零星小额免于登记认证的网店,如果我不办理执照对我的网店经营有影响吗?

  有影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每年的1月和7月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平台还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如果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国务院684号令《无证无照查处办法》进行处罚。同时,还应当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如果是符合免于登记条件的,也应在网店首页醒目位置公布免于登记的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6.新开的网店没有什么人气,我可以找人刷单、刷好评来吸引顾客吗?

  不可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7.直播带货越来越火了,我也经常看直播、买东西,新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直播带货有什么规定吗?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平台开展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还特别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三年。

  8.在网上买东西,总是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对这方面的保护吗?

  有保护。《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专门条款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各级网信和公安部门牵头开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9.最近收到很多网店的商业短信,不胜其烦,可以退订吗?

  可以退订。而且《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10.《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方面还有哪些规定呢?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11.如何进一步压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措施?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

  (一)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

  (二)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三)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

  (四)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

  (五)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12.对涉嫌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怎么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对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

  (三)收集、调取、复制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当事人;

  (五)向相关主体调查了解情况等。

  此外,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人”会被要求限期改正、处以行政罚款,或根据《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受到处罚,其违法信息还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13.含有哪些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属于违法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14.含有哪些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属于违法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15.含有哪些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属于违法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16.找“达人探店”推广属于“做广告”吗?有什么要求?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否则,按照《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17.弹出形式的互联网广告有哪些要求?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18.什么是虚假违法广告?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19.发布虚假广告的,应当如何处罚?依据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哪些广告发布前需要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即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本文参考链接:http://scjg.liaoyang.gov.cn/fwzl ... 4-58b1cd842e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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