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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之路缘何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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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LAN
  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法院审案,在劳动争议中,认定当事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是
判断当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争议,孰是孰非的大前提。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事实劳动关系
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面临难题。

  造成确认劳动关系失败的原因有很多,劳动者缺少证据或是举证不力、抑或是证据本身
的一些问题都可能造成最终的败诉,下面本刊列数了几种可能造成败诉的情况,希望能以此
给劳动者提个醒。

  申请仲裁难举证

  在啤酒厂工作的小毛工作才短短7天,就被炸伤了左眼,他向公司申请工伤,公司以小
毛不是厂里员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小毛与啤酒厂没有签过书面劳动合同,只得自己寻找证
据证明,虽然寻找劳动关系证据的办法没有穷尽。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签
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单位的花名册、招工登记表等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可是因为工
作才几天,小毛没有领过工资,没有工资卡,没有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甚至没有工作
服,只有公司发给搬运工的一双手套和一顶草帽,证明其劳动关系并非易事。

  好在与小毛一起工作的3名工友都表示同意为他作证,一位工友在证言中提供了小毛去
物流公司上班报到的情况,另一位工友则证明他在工作时,被啤酒瓶炸伤眼睛的过程。然而,
这几份宝贵的证言自身却遭遇到了莫大的讽刺:这几位工友自己也没有劳动合同,他们都无
法证明自己与啤酒厂的劳动关系。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没有支持小毛的请求。

  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毛的这起案件,输就输在缺乏物证,而证人证言又没
有效力上,这是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最终失败最为普遍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劳
动者拿着没有公司印章的文件、没有标牌的工作服等打官司的很多,但因为无法证明该证据
只为单位所有,都成了无效证据,最终都败诉。

  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算,小毛的这场纠纷已上了法院,一审、二审最快也要
4个月时间,如果有特殊情况,两次诉讼就得持续半年多,而这还仅仅是在确认双方是否存
在劳动关系,如果要提起索赔,道路还长得很。

  证据本身有问题

  谢女士等10名护工于去年4月1日相继进入某家庭服务中心分部入职,被安排在一家医院
从事护理工作,工资由该服务中心支付。当时,他们都未与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
没有为她们缴社保。去年9月下旬,该服务中心开始无故不安排他们上岗,因此谢女士等人
集体申请仲裁。要服务中心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退还押金等。

  仲裁庭上,该服务中心辩称,单位于去年5月6日经市工商局批准成立,工商注册的名字
及印章均为另一个名字,而非谢女士所说的服务中心陪护部,因此认为谢女士等10人申请仲
裁的主体错误。

  仲裁委查明,谢女士等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所盖印章均为“×家庭服务中心陪护部”,
但根据对方的工商登记材料,被申请人公司并未成立陪护部,成立的是“×家庭服务中心分
部”。由于谢女士等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是公司的员工。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
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对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补偿等请求,该仲裁委不予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因为不在意,弄不清单位名称的并不少见,而一些企业“两块牌
子一套班子”的做法也人为给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设置了障碍。

  而个别劳动者用假身份证或者借用他人身份证应聘等,都可能给日后认定劳动关系带来
难以预料、有口难辩的麻烦。本报曾多次接到这样的求助。其中一位名叫晏祥铅的外来务工
人员,应聘时用了一张假身份证,名字错为晏祥铝,后来发生工伤单位坚决不认账。尽管在
本报援助下,劳动关系最终确认,其间的周折和其本人遭遇的惨境不堪叙说。

  为谁打工说不清

  农民工小彭在一次给花岗石打胶时不慎从3楼脚手架上摔下,经医院诊断为:左额叶脑
挫裂伤伴血肿,颅底骨折,左额部颅骨骨折,左额部头皮裂伤。住院45天期间,花费的6万
医疗费均由一位叫张某的负责人支付。出院后,小彭后头部一直很痛,且左耳已失聪。小彭
在申报工伤认定时,对自己的用工单位是哪家公司都不知道,由于与用工方没有签订劳动合
同,招用他的是张某,工资也是张某给他发放现金,从来也没有签收。一起干活的工友都是
这样的,他从来也没想过要问自己是什么单位在用工。

  小彭想要申请工伤认定,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首先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
系,这让小彭一时无从下手。去找张某,张某此时也翻脸不认人。有人告诉他可以先申请解
决问题,情急之下,小彭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去告张某,最终因为还是说不清用人单位,仲裁
委不予受理,这让小彭犯了难。

  在本报接待中,有不少外来务工者没签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单等证明,甚至连自己的老
板是谁,到底是为哪家单位服务都弄不明白,在这样的情况下要主张自己的权益,就好像无
头苍蝇般没有方向,若是打官司,告错了对象,败诉自然就在情理之中了。

  随着劳动用工主体呈现多样化趋势,劳动关系也呈现复杂化特点,再加上许多争议案件
中既掺杂着民事关系,又有多重用工关系交织,还有用工形式不规范等等,这些情况下,劳
动关系的认定更成了“疑难杂症”。

  案例一:劳动关系能否“承包”

  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
所以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卸法律责任。

  去年春节后,王大厨去一家饭店应聘,饭店对他试菜多道,认为他菜做得不错。与他谈
妥工资后,决定录用他。按照目前餐饮界比较流行的做法,王大厨带领他的班子,进驻该饭
店。工作一段时间后,王大厨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饭店方提出,由
于厨师们都是王大厨带来的,因此,厨房间的一切都属于承包性质,企业应该与王大厨签订
总承包协议。王大厨心想,只要钞票不少,签什么协议都行。于是与企业签订了承包协议。
  不久,厨房里的一位小工在冲泡茶水时,不慎被开水烫伤了手。小工要求饭店为他申报
工伤。饭店认为,厨房是王大厨承包的,发生工伤,应该找他。小工找到王大厨,王大厨顿
时傻了眼,赶紧找出承包协议,找到有关法律部门咨询。

  法律部门认为,因承包者自己没有用工权,企业招聘的人员应该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
再说,从承包的协议来看,人员的工资等,都是由企业直接发放,王大厨并不经手。而后,
王大厨找到饭店负责人协商。双方在查看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后,饭店负责人勉强同意了小
工的烫伤由企业承担。但承包协议要改。

  尽管王大厨最终没有承担责任,但对王大厨这样的承包者来说,看清承包协议,弄清楚
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还是十分重要的。其本身和其他厨师都是酒店的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
就该签订劳动合同,而承包协议跟劳动合同的性质不同,不能用承包协议来否认劳动关系。
  案例二:小王有没有劳动关系

  最近,劳动争议仲裁处遇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一家电器卖场内部设立了货物
派送中心,该中心将送货业务发包给了一家货运公司,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该货运公司委
派内部职工甲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随后,职工甲找到了22名驾驶人员承担送货的任务,而
22名驾驶员又各自找了一名搬运工一同送货。每月,电器卖场都会打一笔资金到货运公司的
账户上,货运公司直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22名驾驶人员发放工资,22名驾驶员再以现金的
方式发给搬运工工资。如今,搬运工小王送货时被砸伤,那么他应该找哪家单位为他申报工
伤呢,他又和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呢?

  他又该如何举证呢?劳动争议仲裁处副处长周国良说,虽然,这个案子有多个环节,其
中有民事关系,也有劳动关系,关系非常复杂,要剖析该案件还必须从搬运工入手,倒推上
去,层层分析,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而就搬运工来说,他能够拥有的证据的确有限。
想要证明劳动关系并非易事,结果很难预料。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诸如这种层层转包、委派的现象在建筑行业中尤为显著,其特
点是各种关系互相交织,合同签订十分不规范,这种现象在没有争议发生时,一切风平浪静,
但一旦发生了工伤等问题,往往很难厘清其中的关系。

  案例三:我究竟跟谁有“关系”

  在一次法律咨询服务现场,一名刘姓的57岁男士几乎跑遍了现场所有专家的摊位,他的
问题很简单:“我到底属于哪家单位?”刘先生有备而来。据他介绍,最初他通过分配进入
A厂工作,几年后,因为厂里岗位调整,刘先生被派到A厂下属的子公司B工作,B公司安排刘
先生到与其合作的转运站C工作。而后,转运站开了服务社D作为三产,刘先生通过竞聘进入
了服务社。在这一系列的转变过程中,刘先生没有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但其工资均由转运
站C发放,其社保费由B公司缴纳……刘先生想知道,究竟谁才是真正的用人单位呢?

  刘先生说自己马上就要退休了,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所以想趁这次咨询的机会问个清
楚,接受咨询的各专家也各自有不同的意见,他们都承认,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刘先生到底
与谁形成劳动关系,许多权益的承继等等,都会是个难题。李轶捷;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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