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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0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LAN
丧妻的A与离异的B于05年10月结婚,刚开始感情还可以,然而时间长,由于B身体不好不能干活,对A的父母不好,加上B常与前夫联系,A与B产生矛盾,一争吵A就动手打B,发展到后来,A一看见B在街上就拳打脚踢往家拖,羞辱,殴打成了家常便饭。06年5月,B在众人面前又遭到A的殴打和羞辱,回家服毒自杀,死亡。
请问,A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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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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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家庭暴力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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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1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原帖由 东营执业律师 于 2008-6-11 14:31 发表
家庭暴力致人死亡

如何处罚?定这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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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2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LAN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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